今年3月底,普宁市某食品公司从日本进口的一批食品添加剂,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 “干湿梅的调味料”,计20纸箱/400升,货值15560美元。汕头检验检疫局食检人员在海运口岸仓储现场对该批食品添加剂查验时发现其包装标识不但无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且其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我国食品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硫胺素二月桂基硫酸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规定,对此,该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该批日本产食品添加剂出具不合格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作出退运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