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要点)
◎提供优惠通关政策。将创新型企业优先纳入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企业的范围,对获得分类管理一类的创新型企业的产品出口,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优先出证放行; 口岸查验换证的,优先换证放行。
◎优先推荐出口免验。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出口免验。
◎优先办理认证注册。对创新型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暂时进口后退运出关的进口产品,用于商品展示的进口产品免于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优先办理免验证书。对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采用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农业类产品的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鼓励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积极为创新型企业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帮助创新型企业扩大出口。
◎优先推荐名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继续支持“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鼓励创新型企业申报。
◎优先提供政策辅导。针对普惠制毕业方案,及时跟踪和分析给惠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政策辅导。根据深圳地区出口产品特点,积极协助辖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利用好《曼谷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开拓欧盟以外的东南亚和南亚市场,扩大我市产品出口受益的国家和地区。
◎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创新型企业申请产品3C免办证明、欧盟普惠制证书、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原产地证书、使馆认证等,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措施,包括绿色通道、网上申请、特快速递、送证上门等服务。
深圳巨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的配套政策(要点)
◎认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领域取得的成果。
◎按照研究成果、技术辐射、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设立指标,评估考核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和评估制度,不搞“终身制”。
◎加大自主创新研究开发支持力度。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研制技术标准规范、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提供补助,分担和降低研发成本。
◎加大培育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的研发支持。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设立创新性“非共识”项目资助资金,对民间创新人员的发明专利以及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可提供连续3年资助,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加大留学生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项目经费资助,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
◎加大创新支撑平台资助资金支持力度,为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等机构从事前瞻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为入孵企业租金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增值服务提供补助,促进公共科技资源的公平性、开放性和社会化。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获得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计划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匹配资金。
◎重点实验室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项目的,项目研发费用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联合招标和专项科技攻关。
◎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培养软件人才,孵化企业,完善软件园功能,以及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平台。支持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市科技研发资金通过资助、提供配套资金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
◎支持发展半导体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半导体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照明核心技术和标准,支持建立半导体照明公共研发技术平台、检测平台、培训中心。
◎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自主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存续期不低于2年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奖励。
◎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全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对此类公司年审时,以在股权托管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
◎全市各类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完善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联合证券、会计、法律、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规划,从2006年开始,每年重点组织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市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金,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备选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鼓励、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为科技创新设置奖励,扩大科技创新民间奖的影响。
深圳国家级研发中心重奖500万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配套政策(要点)
◎推动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编制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的整体发展规划。鼓励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延伸服务,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支持产业集聚基地的平台建设,平台用地享受相关的优惠,平台所需场所列入产业集聚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对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相关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各类企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引进跨国公司、境外单位及个人在深设立的研发机构;深圳企业利用国外技术资源在国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助。经认定的市级及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将分别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
◎实施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在市高新技术产业补助资金中设立重点新产品补助专项,支持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在市政府相关资金中设立专项,用于对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积极为企业获取相关资质提供相关服务,优先考虑国防工业科研项目的用地需求。
◎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等各类外包业务。引导企业承接跨国公司的ITO及BPO业务,提高自身竞争力,最终实现外包企业到产品型企业的转换。鼓励建立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其他企业共同参与的外包机制,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BPO中心。
◎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并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技术改造投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资助。
◎鼓励境外科研机构参与科技研发。对外商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相关进口环节税的优惠。研发机构中经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相关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积极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我市将积极响应国家在境外建立中国经济贸易合作计划,争取纳入该项政策扶持体系。如获列入国家计划并取得相关资金支持,市政府将给予资金配套。
◎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金融财政扶持体系。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参保进出口保险公司海外投资险;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
◎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
◎大力实施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在传统产业领域中开展自主创新企业认定工作,引导传统产业领域的创新活动,并通过产业集聚、技术平台建设、名牌战略实施等手段,提高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竞争力。
◎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自主出口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上按市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在广交会摊位分配、企业出国参展及申请国外注册产品商标上优先给予支持。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扩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蓝色通道”等专项服务。
◎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支持深交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扩大和完善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支持风险创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在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实行倾斜优惠;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