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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车辆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诞生并顺利实施
      

    为适应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封关运转,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边检总站、珠海市人民政府的研究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于2006年4月28日开始实施。

    该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和规范对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及预防和打击利用车辆进行走私的行为并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制定。

    该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规定了审批主管单位、车辆行驶标志、批准通知书;商户申请的车辆数量及所提交申报的材料;对澳门小汽车、澳门货运车辆、变更内承单位、变更商号也都做了详细规定及说明。管理方法还对车辆行驶标志、批准通知书的使用期限、澳门车辆发动机、车架、车身、变更车身颜色等车辆登记项目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备案。对车辆在珠海园区内连续滞留时间、报停车辆、对违反规定,涉及违法的人员和车辆管理处罚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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