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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基斯坦进口水产品可以享受优惠降税政策
      

2005年4月,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了《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涵盖的零关税农产品是指中巴双方将共同实施零关税的农产品和中巴将分别单方面实施零关税的农产品。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规定,对双方承诺的零关税农产品,将按照中巴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水平的不同,分三类分别于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将关税降到零。

按照我国海关关税税则,我国对巴基斯坦优惠的农产品共涉及HS01、HS02-24、HS41的273个8位税号产品,优惠幅度为6.25%―100%,其中对水产品、水果、蔬菜、茶叶、动物皮革、特殊用途植物和海藻类产品等的优惠幅度大多在30-50%。在优惠税则我国对巴基斯坦优惠的农产品中将享受优惠降税政策水产品有:活鳗鱼、鲜冷鲑鱼、鲜冷带鱼、干或盐制的鱼片、冻对虾仁、冻大螯虾、冻小虾仁、蟹类等273个8位税号食用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巴基斯坦水产品资源较丰富,因巴居民饮食习惯中牛羊肉、鸡肉和蛋制品为主,在市场副食品市场上对水产品饮食消费需求不大,水产品除自给自足外大部分处于产量超出需求、市场价格低状态。我国人口多是水产品消费大国、国内水产品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近年来我国水产品的进口量比前几年有了迅速增长,进口的数量和品种都要远远高于与之对应的出口数量和品种。我国为促进水产品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国内居民水产品需求,经过风险评估后国家质检总局已2004年8月30日发出2004年第111号公告取消了水产品包括在内的17种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从事中巴水产品贸易外贸企业,应抓住《中巴早期收获协议》中对水产品实行降税优惠政策和国内水产品市场消费需求缺口等这一机遇,应用好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内容,主动到检验检疫部门了解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政策,及时组织货源促进中巴水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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