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贸易来往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地区)给予我国的《曼谷协定》、《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等关税优惠优惠待遇政策日益增多。这不但加强我国与这些优惠政策有关国家对外贸易,而且还给巴基斯坦等国家直接接壤的新疆喀什地区带来极大地发展机遇,虽然这些优惠贸易政策已实施多年但无论是实行几十年的普惠制,还是前不久实施的中巴优惠贸易安排、中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等优惠贸易政策在喀什地区被外贸企业都利用得不够,目前本区外贸方式一直处于普通常规贸易方式状态。
利用关税优惠待遇可以扩大出口,降低进口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可以降低进口商品的成本,我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在进口贸易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我进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优惠关税待遇,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巴基斯坦不断深入喀什地区通过中巴边境红其拉甫口岸与巴基斯坦进行的贸易逐年上升,在全疆外贸进出口总额中占一定的比例,巴基斯坦与我区贸易额呈日益增多上升趋势。虽然这几年我国与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签订多项贸易互惠政策,但是这项政策被我区外贸企业一直尚未很好利用,喀什地区与周边国家外贸业务处于慢速发展状态。
目前从事对巴贸易外贸企业尚未很好利用涉及巴基斯坦贸易的优惠政策有:
1、《曼谷协定优惠税率》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其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扩大相互间的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在2000年4月召开的曼谷协定第十六次常委会上,与会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加入曼谷协定,《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曼谷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我国出口到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印度的货物,只要符合该协定清单内的产品,并同时提供我国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产地证,便可享受比普惠制更为优惠的关税。为此2003年12月23日我国海关总署发2003年第74号<关于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按照《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的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2、《中巴优惠贸易安排》
2003年11月3日,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根据《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特定商品,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优惠。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Form A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书是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特定产品的产地证,凭此种证书货物可以顺利通关,并获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受惠产品范围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共 188项产品,主要有水产品、石墨、橡胶制品、纸、纸板、羊毛、石膏板、瓷砖、硅铁、无缝钢管、石材加工设备、变压器、工业用加热炉、电焊机、显像管、玩具等。
根据《中巴优惠贸易安排》,我国将对巴基斯坦893类商品实行我国在《曼谷协定》承诺的优惠税率,整体优惠幅度为18.5%;巴基斯坦将对我国出口商品参照印度在《曼谷协定》的承诺实行优惠关税待遇,整体优惠幅度为31.7%。该《优惠贸易安排》将极大地推动中巴经贸关系的发展。
3、《中国―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
为进一步发展中巴双边经贸关系,促进双赢和共同发展,2005年12月9日我国与巴基斯坦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该协议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一系列产品实施降税。自实施之日起,两国政府间先前签署的优惠贸易安排将废止。
根据《早期收获计划》中巴两国将自2006年1月起对3000种商品实施降税:其中中国向巴出口的486种商品将享受零关税,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石材、纺织机械和有机化学品等;两国还将自2006年1月始至2008年1月止,分3个阶段实施零关税计划。自2006年1月1日,中国将对自巴进口的1671种商品降低27%关税,巴方也相应为中国575种商品减低22%关税。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该项下的《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目前,中巴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我国符合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出口产品,可享受到的关税优惠平均优惠幅度达22%,其中蔬菜、水果、石料、纺织机械、有机化工品等486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早期收获协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中巴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为喀什地区进一步开拓南亚市场创造积极的条件。
近年来,我国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协定的签订《早期收获协议》、《曼谷协定优惠税率》、《中巴优惠贸易安排》等优惠贸易协议,不但更进一步加强中巴两国双边贸易而且无疑给今后喀什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其有利的契机。目前从新疆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水果蔬菜等部分产品可以签发这些优惠贸易政策所需证书,用以实现进口关税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的减让,进而增加产品的出口收益,增强新疆地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为使本地区进出口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曼谷协定优惠税率》、《中巴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货物获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这些优惠政策公布后已通过各种方式向进出口企业进行了咨询、培训、宣传活动,但目前为止尚未有企业来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这些优惠贸易政策所需证书,其原因是相关企业对《中巴早期收获协议》等优惠政策还未足够引起注意、运用关税优惠政策认识不够深,部分进口企业不了解原产地证的重要性和申报原产地证工作程序,在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时未涉及原产地证条款,存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无法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而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等情况。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近年来喀什地区的多种农产品出口到巴基斯坦的重数量也在有增加的趋势,为今后积极促进我区与巴基斯坦对外贸易广大从事中巴贸易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中巴早期收获协议》、《曼谷协定优惠税率》、《中巴优惠贸易安排》等优惠贸易政策,努力了解中巴贸易优惠政策内容、优惠原产地证书申办方法,大力发展相应的出口产业,迅速增加出口创汇,抓住机遇应用好中巴边境红其拉甫陆路口岸和喀什国际航空口岸优势,努力开拓喀什地区与巴基斯坦进出口贸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