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会签,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
《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者在设计、生产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将禁止销售或进口。《办法》还对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包装物应采用无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标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目前所须控制的造成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我国还将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对该《目录》内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