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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海关采取措施加强对新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发改经贸[2005]2595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我关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一是与地方外经贸部门加强联系配合,从源头上控制新批加工贸易合同,避免过渡期间部分企业抢批加工贸易合同,同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认真审核新申请加工贸易合同,要求企业必须凭真实订单备案,并且货物必须在年底前进口,防止企业打“擦边球”规避政策管制;三是加强变更(展期)合同审核,避免企业利用合同变更渠道增加进口额度或突击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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