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满洲里海关获悉,我国某公司近日与俄罗斯公司签订进口1000吨冻鲫鱼合同项目,随后以减免税方式向满洲里海关申报,由于进口冻鲫鱼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不享受减免税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征收税款196.6万余元人民币。
据悉,减免税分为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两类。前者是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后者是指法定减免税外,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办法,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减免税。同时,国务院明确规定了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不给予减免税待遇。
另据满洲里海关有关人员介绍,该关严格执行上述国家减免税政策,对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予以减免税;对属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要求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出口前凭有关批件或证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法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减免税证明,收发货人凭此办理报关手续。由于上述申报行为所涉商品不属于减免税商品范畴,据此,满洲里海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进行认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满洲里海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中俄两国贸易存在着较强的互补性,同时,随着俄罗斯和蒙古国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及旅游经济的发展,中俄蒙三国的边贸合作正向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此,满洲里海关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口岸贸易、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一方面加强监管通关各项工作,严把关税审核关,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