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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新政―――谋求税企共赢
      

    近日从宁波开发区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该《办法》中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纳税人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宁波开发区国税局专业人士认为,将减免税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后,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规范了减免税的审核批准手续。

  已有10年财务工作经历的宁波开发区一企业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目前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费30万元以内免所得税的优惠,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等。“能享受到这些优惠,对企业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记者在对宁波开发区企业采访时,部分企业客观地表示,以前办理减免税程序比较繁琐,申请时需要提供众多的资料,需要的时间较长,还得经常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现在得到新的税收减免办法出台的消息后,第一感觉就是国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越来越到位。《办法》实施后,办理减免税将更加方便,更加快捷,企业负担也减轻不少。

  据了解,原先的减免税管理中,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此外,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该《办法》还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办法》还规定了对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14类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特定企业”的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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