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报检资料的审核和监管
提供真实无误的外贸资料是出入境报检的基本要求,而这些外贸资料中的信息将直接反馈到报检单上,作为检验检疫工作基础,每份报检单左下角均注明报检人郑重声明:“1、本人被授权报检;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
检务审证是对报检资料真实性的第一道把关,如发现问题,即在第一时间要求报检员补正。但出境报检要求企业提供贸易合同(内销或外销)、发票、箱单、信用证等资料,其中涵盖的信息量非常大,仅反映到报检单上就不下20个,如对每个信息不加区别全面核对,这对每天面对几百份单子的签证人员来说是个难以完成的工作量,因而一般的做法是抓重点项目,如数重量、单价/总值、唛头、箱数、品名等进行核实,其它诸如输往国家、装运口岸、收发货人等属贸易关系人商业行为范畴,与检验检疫关系不大的,只要保证单单一致即可。
为切实保证报检资料真实性,余姚检验检疫局对近期报检单证进行了专项抽检,从抽取24份报检单样本的报检资料情况看,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箱单、盖章签字确认、格式等基本符合要求,但也有随意涂改、印章缺漏、合同无交易方签字确认等问题。
在重点内容的审证方面,检验检疫人员应重点审核如下四点:一是数重量和箱数,这两者是报检资料的核心问题,是检验人员与签证人员审单的重中之重。首先,书面资料审核要求报捡单申报内容与所附外贸单证内容一致,同时,外贸单证间要保证相符,签字、盖章不能缺漏。我们的检验员下厂检验,先不论产品质量如何,如发现数重量、箱数与实际不符,即可判为不合格,这对规范企业报检行为大有裨益。
对于确因合同变更,增加或减少报检数量(包括箱数),而要求更改证单,凡涉及重新包装的,一定要慎重,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应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出证。检验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在没有弄清情况前绝不可草率签字,否则难以杜绝企业报检的随意性,十分不利于保证报检资料真实性。
二是品名。品名是海关执行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要尽可能描述具体准确,不仅要满足合同要求,而且要与实际货物一致。我市重要出口产品之一的卷尺,我们要求其申报时具体写明是钢卷尺还是皮卷尺。最近一家企业的合同品名显示为水平尺,但从实际出货情况及企业备案记录看是激光水平尺,我们坚决要求按实改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有一些难点,比如实验室型式试验后五类产品品名与实际习惯叫法不一致,这对专业知识不强的检务人员来说确实是很难把握。(如电源线与不可拆卸插头,插座与多位转换器等)
三是单价或总价。货物单价及总价是贸易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一致的交易约定,涉及双方利益,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检验检疫对产品检验按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规费,而计费基础即为货物总值。合同显示的单价或总价如明显低于市值,即可能存在高价低报逃避规费的嫌疑。
检验检疫人员下厂检验时,也应对产品价值进行适当评估,与申报价格不能出入太多,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在目前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情况下,如高价低报影响退税,得不偿失,故这类情况鲜有发生。但确有因变更合同而涂改单价或总值,往往因业务人员图方便,以电话联系与客户口头约定交易额交易单价,认为是老客户风险很小,而未重新订立合同,这是一种不懂市场游戏规则缺乏自我保护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要求其重新补签书面合同。
四是唛头及商检批号。唛头主要是指运输包装的标记号码,批号则为本批报检单相对应的报检批,两个信息均应做到货物外箱与报检资料显示的内容一致,达到单货一致,货证相符。商检批号是我们检验检疫对产品实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特别要提到的是,即使散装货或者是裸装货,虽无外包装,也应在货物适当位置显示商检批号或生产批号。
在加强监管及审证方面建议如下:一是建议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对报检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既非检务签证通关一岗之责,也不是检务一个部门的工作。不能因处理单证多而总想着别人将为自己作最后把关,以免造成监管的实际缺位。从报检资料受理、检验检疫、授权人复核到签证通关每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设计和实施都要达到各负其责,层层把关,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检务部门更应在受理报检到签证通关的始终对报检资料的真实性加强审核,真正把问题堵在签证放行前,并把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差错统计中。
二是建议要把抽批检验落到实处。抽批检验是日常监管的很好补充,它能有效弥补集中审单、日常监督管理的不足,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良好效果。余姚局前期验证抽查中,发现有29%不合格。其中不少是由于报检员没有认真核对资料信息,在报检时未申报正确的产品型号(如电气参数等)、铭牌标识(如产地标注、安全标识等)等产品信息,导致报检信息与实际产品信息不符而不合格。今后,对于书面审核时发现报检资料存在不真实、甚至有造假嫌疑的,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抽批检查,发现问题作相应处理同时还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建议加大批次核查力度。在检验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报检批次的宣传管理,消除企业对商检批号不正确的认识,下厂检验发现批次混乱,或与报检单中显示批次不一致,要企业纠正整改,如多次整改不力问题依然严重的,甚至可考虑判不合格。
第四建议加强对新业务的研究与规范。随着外贸事业和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及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原先传统外贸单证已由纸质资料向电子方式延伸,我们的检验检疫工作如何适应这种新的的需要,应是我们探索思考创新的课题,例如一些老客户,一份电子邮件、一个电话代替正式合同,或年初签定了长期合同,而每次出货时未再签订分合同,为了应付每次报检,企业业务人员就专门弄一套资料,为图方便,伪造外商签名确认(一般中方确认及盖章没有问题)。我们虽不能就此全部否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但是这种不正式不规范的做法,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存在着引发纠纷可能。《商检法》和《报检规定》要求申请报检均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其宗旨正是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
总之,检验检疫工作有别于海关、税务工作,一些企业可能受逃避巨额税收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而我们检验检疫最终出具的是一张代表品质合格的商检证单,其主要内容除检验结果外,无非是品名、数量、金额等,而这些内容也是建立在检验检疫工作实践,产品合格评定基础上的,企业刻意造假,本身意义不大,且有较大风险。因此只要我们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外贸证单的审核力度,是能杜绝单证作假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