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及时力度加大
2005年上半年行政处罚金额同比上升逾五成
2005年以来,上海检验检疫局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统计数据表明,上半年上海检验检疫局共处罚违法案件135起,其中罚款134起,罚款金额193.6万元,同比上升达55.4%。查处案件的类型主要为逃避口岸检疫、进口旧机电以旧报新、进口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不如实报检、伪造变造涂改检验检疫单证、未按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等。
从上半年处罚案件的情况看,对漏逃检疫案件的立案比较及时,对多批积压单证予以并批处罚的有明显减少。处罚力度加强,自由裁量幅度的确定比较合理,平均每起案件的罚款金额由去年同期的10 550元上升到了14 447元,一般为自由裁量的中线。与去年下半年相比,逃避口岸检疫和旅客携带禁止进境的水果动物产品等未申报(当场处罚)的案件数量下降较为明显,进口旧机电以旧报新也有所下降,反映出上海检验检疫局加大处罚力度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未按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案件数量上升较多,主要在于今年上半年有关机构加强了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后续监管,陆续发现了未按检疫审批规定进行存放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查处。
二、加大管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上海检验检疫局切实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上海检验检疫局日前出台了七项措施,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监管,着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这七项措施包括: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加强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和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进一步抓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场地、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签发,严格执行凭证受理报检制度。
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把认真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上海检验检疫局制订的进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动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作为重中之重。推进进口食品动态监管,推广应用和继续完善进口工业食品动态管理系统,制修订进口工业食品的检验监管办法。认真抓好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动态抽样智能化控制系统的开发,对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各类相关的业务管理系统的有机整合加强调研与统筹。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现场检验检疫,对感观检验、抽样、留样加强工作质量监督与检查,制订、完善操作规程。做好实施指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等行政许可的准备。完成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与认证监管体系有效性的研究。建立进出口食品相关企业的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制度。制订“良好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措施,实施出口食品企业质量承诺制。
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服务与支持。进一步推进与帮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GMP、SSOP、GAP等管理。加强对各类认证的监管工作,遏制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查处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上海检验检疫局的技术资源,以各种可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
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联系。积极发挥上海检验检疫局作为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与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这些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共同构建监管网络。
三、强化监管职能确保熏蒸质量
上海检验检疫局重申有关要求确保熏蒸操作安全
上海口岸2004年共完成出入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及监管6万多批次,其中进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7 000批,出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近5.5万批;2005年1至4月份,共完成出入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及其监管近2.5万批,其中进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近3 000批,出境植物检疫除害处理2.2万批。根据统计,熏蒸处理约占总检疫除害处理量的90%,而出境木质包装采用熏蒸处理的占99.5%,可见熏蒸处理方式在上海口岸检疫除害处理中的重要地位。
熏蒸处理本身是高风险行业,稍有不慎,将会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今年以来我国多次发生因熏蒸等检疫处理问题,导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暂停进口我国圣诞树、稻草等货物及要求暂停相关熏蒸处理单位木质包装标识的事件。近日获悉外地某检疫处理单位由于随意放置熏蒸药剂,造成磷化铝熏蒸剂丢失,已引起公安部门的高度关注。因此,强化熏蒸处理监管,确保熏蒸处理有效、安全,是上海检验检疫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确保熏蒸处理有效和安全,上海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货物熏蒸堆场及熏蒸从业单位进行了专项突击检查,发现在熏蒸处理工作中存在一些影响熏蒸质量及安全的隐患,如安全操作观念淡漠、投药时不按规程佩戴防毒面具、熏蒸工作车内钢瓶随意堆放、相关熏蒸设施、检测设备老化、密闭质量及散气操作不规范、作业记录不能真实反映现场工作状况。鉴于适逢夏季持续高温,是安全事故高发季节,熏蒸处理安全更是不容忽视。因此,为确保熏蒸操作安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除害监管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安排监管人员,进一步强化对熏蒸单位和熏蒸过程的监管,并如实记录现场监管情况,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可追溯性。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教育,增强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检验检疫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要求熏蒸处理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除害处理安全有效,特别要督促熏蒸单位规范熏蒸操作行为及熏蒸剂存放、熏蒸车辆的药剂放置等方面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大熏蒸技术培训
进一步加大熏蒸等检疫除害处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程度和技术水平,严格作业人员的上岗管理,确保除害处理质量和安全。同时强化相关机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监管工作到位、规范。近期,将对熏蒸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应知应会考试,视考核情况对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重新确认。
强化有效性检查
在责令相关熏蒸机构尽快配齐监测设备的同时,上海检验检疫局应定期对熏蒸处理单位监测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测,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停止该监测设备继续使用,责成更新,无法保证的暂停其处理业务。
严格处理违规单位
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熏蒸处理单位存在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弄虚作假等安全和质量问题的,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限期整改、暂停熏蒸操作及取消熏蒸资格等相应处理。
四、上海两出口加工区外贸出口位列全国三甲
根据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秘书处近期公布数据显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和漕河泾出口加工区在今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值中,仅1-4月份已分别累计达到60.24亿美元和 20.26亿美元,分别较去年同比增长51.9%和1 254.1%;其中出口总值已达到35.8亿美元和 12.7亿美元,同比增长48.8%和2 782.8%,分别位列今年上半年度全国33个出口加工区第一名和第三名。其中,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额首次进入全国三甲。
上海检验检疫局在上述两个出口加工区的派驻机构业务量也创了纪录,其中,受理进出口申报和报检合计86 749批,比去年同期增长137%;完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达14 540批,同比增长98.4%,完成出境货物检验检疫9 060批,同比增长217.4%。为配合加工区第三季度的进出口旺季,他们已在做好流程优化、人员等资源配备等全方位的准备,争取在下半年继续深化“三电工程”和“5+2天”工作制,迎接更大业务量的挑战。
五、水产品中贝类毒素的检测与危害
日前,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人员采用小鼠生物检测法,又从机场局委托送检的一批从加拿大进口的象鼻蚌中检出麻痹性贝类毒素。这是他们今年第4次从进口海鲜品中检出该毒素。贝类毒素是目前已知的最毒素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麻痹性贝毒、腹泻性贝毒、健忘性贝毒、神经性贝毒等。其中最常见的是麻痹性贝毒和腹泻性贝毒。毒素的产生与赤潮的发生有关。赤潮藻中的“藻毒素”在贝类和鱼类的身体里累积,人类误食了含有麻痹性毒的贝类5至30分钟内,轻度中毒会出现嘴唇、舌头周围刺痛的感觉,中度和严重中毒,分发展到手臂、腿、颈部,最终导致呼吸麻痹,致人死亡。腹泻性毒素的症状则类似于食物中毒,并对人体的肝细胞具有破坏作用。
目前,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检测一般采取小鼠生物法,根据小鼠注射贝类抽取液后的死亡时间,查出鼠单位,并按小鼠体重校正鼠单位,计算确定每100g贝肉内的麻痹性贝毒的含量。也可按每100g贝肉内的所含的麻痹性贝毒鼠单位来表示,其值大于400鼠单位则认为食用不安全。因此,在赤潮多发季节,海鲜一次不宜吃得太多,一旦误食有毒贝类,出现舌、口、四肢发麻等症状,首先要进行人工催吐,同时要到医院进行洗胃、灌肠等治疗。
六、新旧《办法》比较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于7月5日起施行,取代了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新旧《办法》不同之处在于:
总体概念与内涵不同:新《办法》包含了原《办法》的检疫要求,又充实了检验的内容,即对进境水果的安全卫生提出了要求。立法依据不同:《动植物检疫法》是原《办法》制定的依据,而新《办法》的立法依据还包括了《商品检验法》和《食品卫生法》两部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原《办法》适用于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新《办法》适用于新鲜水果,不再将蔬菜列入适用范围。此外,新《办法》对进境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还作了以下进一步的明确:第五条明确进境水果所需《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第七条规定,进境水果“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第八、第九条规定,进境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及其“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未经检验检疫进境水果的存放场所。
新《办法》增加了发生疫情或发现问题而暂停进口的若干规定,对经港澳入境水果的检验检疫也作出重大调整,取消了允许在港澳地区采购水果的规定,增加了由中检公司对经港澳中转的水果进行种类和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进境查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