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预核签章有严格规定
近日,宁波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望远镜,价值约12万美元,其中有近两万个双筒望远镜需提供商会预核签章。海关在审价时发现货物实际申报单价仅3.97美元,比商会预审价4.27美元低0.3美元。由于无法及时补做签章,按照出口价格不低于审价价格的海关审价原则,该批货物最终被退关。
为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我国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一般贸易项下的柠檬酸等36种商品实施出口预核签章管理。按照规定,对列入《预核签章管理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需持经商会预审的合同,由海关依出口价不低于预审价的审价原则验放。该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只知某些货物出口需商会预核签章,却不清楚出口价不低于预核价的海关审价原则。由于负责签发预核签章的几大商会都在北京,企业补做签章最快也要两三天,因而一旦发现问题最终只能退关,这一情况在宁波口岸屡有发生,涉及的货物主要是轴承、铅笔、缝纫机等口岸常见的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未及时出运,不仅使企业损失大量运输费用,而且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外贸信誉。为此,宁波海关提醒出口企业,在出口实施预核签章管理的商品时,务必确保出口价不低于预审价,以免影响货物的正常出口,必要时也可咨询当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