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货郎船”一直是长江沿线海事部门的一块“心病”。由于其船舶质量低下、船员素质参差不齐,不仅严重影响了长江航道和人命财产安全,也对各港口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多年来,尽管海事部门与地方政府每年都采取集中整治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病根”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治理过后往往“复发”。
货郎船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起,随着长江沿线各大港口的对外开放,长江各港口出现了主要从事各种水上营运作业的辅助作业船(以下简称货郎船),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港口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货郎船大有泛滥之势,无证航行、私自载客等违章现象十分普遍,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据海事部门统计,目前仅长江张家港段就有160艘左右。这些船舶的主要特点是:
船舶质量低。90%以上的“货郎船”为船长8至10米左右的木质船,极少数为钢质船,也有少量的是由废旧救生艇改装而成。这些“货郎船”均未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手续,属于“三无”船舶。其主要推进设备就是一台柴油机和挂桨机作为动力装置,也未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
船员素质低。“货郎船”90%以上来自于安徽无为和江苏兴化等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船员绝大部分是夫妻船舶,也有少量的是兄弟二人或者雇佣帮工,有的夫妻船舶上还有小孩。这些船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均未参加过船员培训考试,对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
少数船舶从事违法行为。“货郎船”船员往往以船为家,迂回作业,无固定作业时间、地点。其主要从事接送船员上下、收购船舶的废旧物料、代办船舶过闸手续、打捞废铁以及买卖或置换烟酒、食品、蔬菜、水果等活动,均未办理营运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有些“货郎船”还从事犯罪活动,如偷盗、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走私、偷渡、贩毒等。
货郎船屡禁不止的原因
由于货郎船常常乱停乱靠、肆意航行,存在重大水上安全隐患。长江沿线海事部门多次采取各种执法行动,包括联合执法,采取宣传教育、行政强制等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活动结束后,一切又依然如故。
“货郎船”为何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一是货郎船的存在“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由于航运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同时,港口配套服务没有及时跟上,因而“货郎船”的产生恰好弥补了市场的“发展需要”。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营运船舶到港锚泊后需要购买蔬菜、食品等日常用品,“货郎船”可以送货上门;船员需要上下船舶联系业务或外出活动,“货郎船”可随时提供交通服务;船舶需办理过闸登记手续,“货郎船”可代为办理;船舶的一些废旧物品可以与“货郎船”置换物品。同时,由于“货郎船”具有经营成本低、经营方式灵活、方便快捷等特点,大大方便了广大船舶船员。二是“货郎船”的管理,涉及到地方政府、港口、工商、海关、公安、边防、海事等多家单位,多家单位长期联合执法不利于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不太切合实际。三是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导致货郎船的产生。绝大部分“货郎船”是夫妻船舶,是一家人的居住场所,也是一家人的全部生活来源,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基于以上原因,货郎船整治必然会遭遇重重困难,很难彻底根治。
货郎船治理对策
针对货郎船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治理必须疏导并举。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加强船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船员的素质。海事部门可按照“船员适任”的要求,组织“货郎船”的船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结合港口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各项内河交通管理规定、港口航道情况、安全防护知识等内容,经过集中培训后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颁发五等驾机员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并将其作为船舶准入的基本条件之一。二是要求他们逐步提高船舶标准。对一部分船况比较差的船舶可采取强制措施先淘汰,而对其他相对质量较好的“货郎船”要求其先配备必要的救生圈、救生衣、灭火机等安全防护设备,防止水上事故的发生。此外,也可要求“货郎船”在一定期限内(如3年左右)更换成符合规范的钢质船。三是推行“货郎船”行业管理,规范“货郎船”的行为。鉴于“货郎船”的违法性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港口、工商、海关、公安、边防、海事等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管理小组。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货郎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划定经营区段,实行分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人员负责与海事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所管“货郎船”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管理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检查督促所管“货郎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等。四是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推行“货郎船”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制订“货郎船”管理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如针对“货郎船”的航行特点制订航行须知和规定,规定其如何遵章航行,限制其抗风等级;针对“货郎船”的实际情况,规定其一次载客的定额,要求“货郎船”的船员和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也可建立“货郎船”的互助资金,用于“货郎船”出现意外进行帮扶等。从而通过有系统的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使货郎船成为合法规范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