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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定鉴定市场秩序之我见
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琦       

摘要:笔者从口岸检验鉴定及监管的实际工作出发,就当前舟山口岸进口商品检验中所发现的承运人及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提出应对方案,以维护法定检验鉴定的市场秩序,保持公正有序贸易环境。

关键词:检验鉴定 承运人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重量的检验结果,是国际贸易有关各方提供交接、结算、通关计税,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因此,做好进出口商品的数、重量检验鉴定事关重大、意义重大。

检验鉴定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谨的技术工作,不仅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人员自身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同时也需要有关贸易方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共同保持和维护检验鉴定市场的良好秩序。因为,一个良好的检验鉴定市场秩序,是做好数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如何真正规范好检验鉴定市场秩序,笔者认为,除检验检疫机构自身依法从检以外,还需要对承运人(船方)及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承运人的监管

随着国内进出口贸易的突飞猛进,法定鉴定工作的业务量也在持续增长。在各口岸,进口商品的数重量鉴定主要采用容量计重和水尺计重两种方式。前者适用于散装液体商品,主要指原油及成品油;后者则适用于大宗的散装固体货物,如大豆、油菜籽、矿砂、煤炭等。以舟山口岸为例,2009年共鉴定法定进口油品322批次,2412万吨,货值102.4亿美元;法定水尺计重业务268批,共437万吨,货值11.3亿美元。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内进出口商品实施重量检验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船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配合鉴定人员做好数重量鉴定工作。然而,许多承运方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推卸短重责任,时常采取在重量上以少充多,工作上作手脚,妄图以干预、阻扰等方式实施欺诈,危害性极大。

船方有意采取的干预和阻扰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拒绝提供装货港或上一港的货物有关资料,此现象在水尺计重中居多;

⒉不严格按照计量工作程序,对于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检验鉴定程序不支持,不配合;

⒊不尊重事实,不签字确认鉴定数据、结果;

⒋提供虚假船舶技术资料;

⒌不认可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由此所造成的危害是:⒈严重扰乱了法定鉴定秩序;⒉无谓地增加了国检方的执法成本;⒊严重影响了执法公正性。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和完善以下措施:

⒈完善告知制度。目前,外籍船员(大副等)普遍存在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不知悉的情况,还常把我们等同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在每次开展计量工作前,必须向船方宣读或出示《检前告知书》,使其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① 执法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② 表明完整的身份,不能简化地自称“surveyor”,应自称为“Chinese government surveyor; 告知船方具体的鉴定工作;④告知船方应提供的相关资料;⑤ 告知船方关于计量、卸货应当注意的事项;⑥ 告知船方对于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预和阻扰。

⒉发现船方有舞弊行为时,应当场对其警告,并责令其消除不利影响,恢复正常计量秩序。若发生重大短量的,首先应相互会签计算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其次,向船方出具短量抗议书等。上述做法的目的是要形成一套严谨、有效的书面证据,以备日后国内货主索赔时需要。

⒊通知贸易相关各方。当发生重大短量时,特别是由于船方原因引起的重大短量,应立即告知码头方及收货方相关情况。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

除了承运方,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也是规范整个鉴定市场的一大要素。近些年,国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内外鉴定机构相继成立并进入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我们亦称之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要求投资者或者投资者一方必须是在国内依法从事检验机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和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等。但从现场监督情况来看,获得批准成立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质量管理水平还是难以保证,未能公平、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实际工作中还发现,有些从事鉴定业务的各检验鉴定机构,在自身的管理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人员流动性大,并且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某时,有这样两起案例。

案一:某日,外籍油轮“宇宙勇士”号靠泊舟山岙山码头。国检鉴定员预先得知某鉴定机构受货主委托要派员对此票货物进行数重量鉴定。而在现场鉴定时,并未发现该鉴定机构鉴定员登轮作业。待国检人员与大副空距鉴定完毕会签报告时,该机构鉴定员才出现在现场,向船方索要了国检方的报告,抄袭了鉴定数据,并向外轮大副出具了前测数量报告;另外,还擅自委托没有资质的货运代理采集货油样品。

案二:某日,“极地旅行者”号外籍油轮抵舟山岙山码头后,国检鉴定员、大副、某鉴定机构人员三方现场测量空距,待量完第六个货油舱时,该机构人员擅自离开了甲板,待测量工作完毕,该名“surveyor”套用了大副的前测鉴定数据,向船方出具了前测报告。

上述两种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随即依法对上述案件立案查处。

20097月,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提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以舟山口岸为例,经检查,主要发现两个问题:

1、有个别机构的资格证书过期,未及时备案,国检鉴定员随即令其补齐了材料。

2、现场监督环节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有个别检验鉴定机构无资质作业及计算货物时 “抄袭”国检数据。国检鉴定员随即对其警告,并责令其独立作业。

经过国检方长期的现场监督,目前情况基本良好。但笔者认为要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大查处力度。目前之所以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的现象,也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查处力度不够有关。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现行执法依据主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等。

既然有法可依,就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准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采取有效的监管,并使其形成长效机制。

⑴定期对各检验鉴定机构长期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资格证书、年检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⑵增加临时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各检验鉴定机构公布具体传真、联系号码及联系人,相关检验鉴定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业务前,要求其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本次业务的基本情况。具体应包括: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人,工作时间,地点,船名,检验鉴定工作内容,人员的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

⑶加强登轮检查的力度。除了临时备案机制外,更重要的是现场确认。在作业现场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应当核查其个人资格证书、身份证、从事的委托业务是否与传真备案一致。

⑷对现场作业的各鉴定机构人员作业规范的检查。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检验检疫机构对此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监督各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的现场作业行为是否有违背检验鉴定操作规程及程序;

②对在前测计量时间内未及时登轮或未登轮作业的各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告知其应独立作业,不得抄袭、套用国检方的计量数据。未能参与现场作业的,应当放弃该次业务,不得对外出具数重量证书;

③通过船方、代理等对其进行间接监管。对于检验鉴定机构未及时登轮作业的情况,国检人员应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出发,告知船方、驻船代理不得提供国检方的数据,以此作为国检人员现场监管的有效补充。

2、加强自身的检验鉴定工作质量。检验检疫机构除了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外,更重要的是承担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任务,本身要具备国际上领先的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否则何言监管,所以加强自身建设是各项工作的基础。

综上所述,依法从事检验鉴定工作,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持公正有序贸易环境的需要。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检验鉴定机构,要合法规范地从事检验鉴定业务,切莫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同时,我们也希望各口岸单位能够加强配合,对承运方、检验鉴定机构等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合力监管,以共同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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