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舟山地区外籍船舶修理业发展迅速,2007年,舟山口岸船舶修造业出口总额达9.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6倍。但在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杭州海关发现外籍船舶修理监管方面的许多规定仍很不完善,甚至缺失,不但影响了海关监管,也给外籍船舶修理业的公平、有序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亟需做出完善和补充。
一、缺乏具体的外籍船舶修理出口申报规定,影响企业退税利益。对境外船舶的修理是一种服务贸易出口形态,根据国家规定,修理费用可享受出口退税。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船舶修理出口的具体申报办法,企业很难享受完整的退税利益。
二、进境维修船舶的法律地位不明,影响海关有效监管。目前对于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海关一般要求船舶按照“进出境国际航线船舶”进行申报。按此种方式,船舶只需向海关提交《船舶进口报告书》、《船员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单证,这些单证所载内容与船舶修理关系不大。由于船舶维修过程中会频繁发生物料进出口问题,海关其实更需要船舶在进境维修时提供 “拟修理报告”,在修理完毕后向海关提供“修理报告”并随附上下船舶物料清单,便于相应监管。
三、对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废油等废物进口缺乏专门的管理规定。船舶修理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货物进口行为,如从外籍船舶上卸下的旧设备、废油、废钢等。以舟山口岸为例,2007年外籍船舶修理废钢就达5.3万吨。对上述料件的进口,海关目前均按照一般贸易进口予以申报并比照加工贸易边角料予以估价。但由于国家对废钢、废油等废物的进口有很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程序,修理企业很难或根本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而船舶的修理又有其特殊性,海关要求外籍船舶将废钢、废油等复运出境又不现实,因此对这些物品的监管困难较大,并可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为此,该关建议: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专门针对外籍船舶修理的管理规定,明确外籍船舶修理的进出口申报,并专门制定“外籍船舶修理”的贸易方式,确保海关有效监管;二是制定外籍船舶修理产生的废钢、废油等“修理废物”进口申报管理办法,消除环保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