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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重大基础工程
摘自《港口经济》 曹杰 武娜       
    摘要:“单一窗口”是推动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介绍和归纳“单一窗口”的运行机制与国际成功经验,分析了目前我国“单一窗口”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的差距,提出我国自贸区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五个步骤。

    关键词:单一窗口;自贸区;贸易便利化

    作为国家战略信息系统,“单一窗口”(singleWindow)

    是实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而关键的基础工程,它通过建立贸易商和政府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与贸易相关信息交换的“单一”公共平台,实现贸易监管的简化、协调与高效。目前,“单一窗口”已经成为主要贸易国贸易监理与商务运作中的主流形式。我国的“单一窗口”建设是以电子口岸为基础的,特别是2012年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合作启动“三个一”改革试点,形成了“单一窗口”的雏形;随后2014年6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立“单一窗口”试点。目前的试点改革还主要局限于关检合作和进口贸易,有待于向多部门、多领域扩展。充分利用第二批自贸区建设的大好时机,推动“单一窗口”通关机制与国际规则接轨,应该成为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础工程。

    一、“单一窗口"的运行机制

    “单一窗口”可定义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单一窗口”旨在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加速及简化贸易商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流程,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多个部门同步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实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同时还可纳入税收、金融等服务以满足缴纳关税、国内税及其他税费等需求,不仅为所有参与进出口贸易的业者赢得宝贵的时间、降低贸易成本,也有利于提高贸易商的守法意识和政府执法的透明度,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

    总结各国实施“单一窗口”的实践,通常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一次申报,即贸易经营企业只需一次性向贸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单证;二是通过一个设施申报,该设施拥有统一的平台或一致的计算机界面,对企业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一次性处理;三是使用标准的数据元,贸易经营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为标准化的数据;四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需求。目前国际上“单一窗口”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单一机构”、“单一系统”、“公共平台”模式。

    “单一机构”模式是通过一个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如海关)来处理所有与进出境相关的监管业务。该机构在收到企业进出口贸易申报数据后直接进行各项业务处理,统一协调并执行所有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监管,行动集中,协调高效。此模式的特点是“机构集中、系统单一”,它已实现了在边境实体管理部门的整合,是单一窗口的最高形式,目前瑞典、荷兰采用了这种模式。

    “单一系统”模式是通过建立一个统一处理进出口业务的信息系统,整合、收集、使用并传递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电子数据,处理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各监管机构仍相互独立。具体分为三类:综合处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对信息进行一体化处理;共享界面系统,数据分发至各相关机构分别进行处理;将综合处理与共享界面合二为一的系统。此模式的特点是“机构分散、系统单一”,目前美国、日本采用了这种模式。

    “公共平台”模式是通过建立一个面向贸易商的公共信息处理平台,实现贸易申报数据的收集和反馈。企业仅需要填制电子表格就可以向不同的政府监管机构申报,申报内容经各监管机构的业务系统处理后以电子方式将结果自动反馈给企业。该平台集成整合的信息来自各个政府监管机构的不同系统,实现不同监管机构在信息流、业务流的共享协作,为贸易商提供单一窗口和一站式服务体验。此模式的特点是“机构分散、系统集成”.目前新加坡采用了这种模式。

    二、国际上“单一窗口”的成功实践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2005年和2010年先后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单一窗口”的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在世界海关组织(WCO)、联合国欧经委、APEC等国际或区域经济组织的推动下,目前全球已经有50多个经济体实施了“单一窗口”,但形式不尽相同。在国际上现有的“单一窗口”三种模式当中,瑞典、美国和新加坡已经积累了长期的实践经验,为其他国家单一窗口的建立提供了借鉴素材。

    1.瑞典的单一机构模式

    瑞典的“单一窗口”建设始于1989年,其采用的单一机构模式是单一窗口的最高形式,所带来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最高。瑞典海关通过“虚拟海关办公室”(VCO)代表国家税务、贸易统计、农业及贸易进口许可证管理等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主要代国家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增值税、代瑞典统计机关编制贸易统计、代瑞典农业局及国家贸易局发放进口许可证。瑞典进出口贸易商只需要向海关一次性申报相关贸易及货运信息,之后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海关会将有关信息发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贸易局、国家农业局等)处理;而对于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海关系统会根据贸易商提供的信息自动生成电子报关单。海关业务处理完成后,系统会把进出口贸易信息转送至瑞典国家统计局,并将征收的增值税信息转送至国家债务办公室,由上述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信息进行整理和使用。据瑞典海关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单一窗口方式,可使企业的行政开支减少55%,流动资金节省22%;同时也可大大提高海关的通关效率。

    2.美国的单一系统模式

    采用单一系统模式最为典型的是美国。1995年9月,美国财政部批准实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theInternationalTradeDataSystem),该系统实施后,贸易商可以通过单一的信息系统入口,以标准化电子数据方式提交符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及其他政府机构规定的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对进出口商提交的信息进行电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电子方式发回给进出口商。美国的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发挥了信息系统、管理手段、流程再造、部门共管、企业外部环境优化等功能,它不仅将政府监管部门、贸易代理商和其他贸易服务部门连接起来,减少了贸易过程中的数据收集环节,还对国际贸易企业的货物进出口、转运货物、运输工具以及人员安排都提供了相应的公共服务,减少了政府管理和贸易成本,降低了企业客户的管理和财务成本,改善了贸易环节。目前美国99%的进口和100%的出口申报已通过国际贸易数据系统处理。

    3.新加坡的公共平台模式

    新加坡海关在简化贸易手续和单证及提供贸易便利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尝试,并于1989年启用了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下TradeNet系统,是一个公共平台。TradeNet系统可同时覆盖监管货物(如武器、弹药、食品和医药)、应税货物(如酒精、饮料、烟草产品、汽车和汽油产品)以及原产地证书货物等。只需要最基本的硬件与软件配置,便可以通过远程登录或互联网访问的形式使用。初次使用时必须获得一个免费的中心注册账号。这个账号使贸易商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进出口和转运许可申请。贸易商必须与TradeNet系统管理员联系注册为TradeNet用户以便提交许可申请获取处理确认。当贸易商通过拨号或互联网提交申请时,申请被发送给系统管理员。如果贸易商想要申请货物出口并申请货物原产地证书.都可在同一表格巾申请。

    接着,TradeNet电子申请单传送给海关和其他机关等待处理。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申请记录以便贸易商可以在日后查询申报处理情况,如申报是否被接受、拒绝或者正在处理。如果申报有问题,例如填写错误,商品编码错误等,贸易商可以修改申请表并重新提交。为便利税费的缴纳(例如货物或服务费用等),所有下TradeNet使用者及其代理商必须提供一个可以电子转账的银行账户。申请接受时,对应支付的税费进行自动扣除。申请接受后.系统自动给该申请表一个许可号码,并向贸易商发送许可信息以便打印货物通关许可。贸易商用该文件可办理货物进出口或转运手续。

    最后,在所有的下TradeNet许可证贴上条形码.以便在所有卡口和进出境地进行确认和更新,供通关使用。

    贸易商仅需要填制一张电子表格就可以向不同机构申报:申报内容经核准后,相关单证就会以电子形式反馈(如有必要,可以打印复印件)。对贸易商而言,他们现在只是在和一个系统界面打交道,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TradeNet自动化系统的使用,不仅给商界提供了高水平的服务,而且改善了贸易商和边境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TradeNet可以全天候以电子形式传输单据和批准许可,避免了纸质申报环境下单据必须以物理方式传送和收集的工一个原先需要2~7天才能获得批准的申请现在平均只需要10分钟。纸面单据的减少和税费的自动扣缴极大降低了贸易商的交易成本。新加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没,企业节省费用40%~60%;政府机构节省费用50%。新加坡的企业通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单项单证手续的费用平均为3新元,是此前15新元费用的五分之一,单证费每年节省十亿美元。

    三、我国自贸区背景下如何推进“单一窗口”

    目前,我国电子口岸的发展现状与“单一窗口”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国际“单一窗口”的基本功能是在进出口环节中,企业在一个窗口一次性提供信息给政府部门,以满足其对进出口监管的需要;而我国电子口岸虽然提出了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和“一站式”服务的发展目标,但目前仅实现了部分海关业务数据的申报,距离“一次申报”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企业的通关便利化需求还没有真止满足。因此应积极学习国际“单一窗口”成功经验,以自贸园区建设为着眼点,由点及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单一窗口”建没。结合我国电子口岸发展与海关监管实际,与新加坡公共平台模式最为接近,因此在“多机构共同监管”的基础上实现“系统集成”无疑是中国“单一窗口”的没计思路。

    从瑞典、美国和新加坡的经验来看,建设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作为支撑,使企业的通关数据能够通过“统一平台”一次录入、一次申报,再由“统一平台”将企业的申报数据分别发往海关、质检、码头等多个部门,海关、质检分别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统一平台”供企业跟踪查询,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全程使用,实现部分通关环节从“串联”向“并联”转化。统一信息平台模式见图1,根据这个模式,除了现场查验作业,其他的操作几乎都可以借助统一平台来完成。

    海关、质检等部门及贸易商、物流商等都可以借助这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来完成通关流程: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或修改申报资料,查询审核结果;海关、质检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平台来受理申报、审核批准并获取其他部门查验信息;理货、船代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平台获取货物放行、提货信息;通过统一平台可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统一平台的作用及基本要素与我国所推动的电子口岸建设十分相似,冈此可依托电子口岸进行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可借鉴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试点经验,分步骤实现自贸园区内部“单一窗口”监管,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试点项目运行,考察统一信息平台适应性。选掸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申报,船舶进出口岸联网核放为试点项目。(上海自贸区此二项试点仅为货物进口申报和船舶放行,其他地区在上海成功经验基础上可考虑同步进行进出口试点)。

    第二步:在试点项目成功基础上,扩大试点项目范围。研究推动货物申报由海港推广到空港。完善申报数据导入功能,探索修撤单申请电子化方式,研究境外邮寄物品通过平台实行联网审核和监管的方案。研究推动自贸区企业先行先试项目。如保税货物进出区申报,需要在查验单位办理的企业资质和行政许可事项等。研究制定单一窗口运行规则。就单一窗口平台的运行、数据管理、操作流程等作出规定,并根据单一窗口建设进程,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步:实现自贸区单一窗口基本功能,即实现口岸通关和监管通过单一窗口受理。各口岸监管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平台接受贸易企业、运输企业的申报,并将结果信息和监管信息反馈给申报人。监管场所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运抵、查验作业、放行等信息,通过平台发送至监管部门,并告知贸易企业、承运人等相关各方。实现各监管部门依照合作协议和规则,共享相应的监管状态信息。在平台上建立关检一次查验的指令自动比对系统,建立和优化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的作业流程。实现贸易和运输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单一窗口对接。

    第四步:基本建成自贸区单一窗口,并扩展单一窗口应用功能。在单一窗口实现海关税费、相关规费以及查验辅助作业服务费用的电子支付;实现国际转运功能。实现船舶和贸易许可证书、外汇、出口退税等业务在单一窗口办理。推动口岸申报数据统一和标准化,推动口岸执法流程再造和优化。推进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受理企业资质相关行政审批和登记等事项。

    第五步: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由点及面,带动周边地区实现区域通关一体化。以京津冀为例,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是全国区域通关一体化的试验区,其实现路径必然是以天津自贸区试点“单一窗口”为抓手,从而带动京津冀“一中心、四平台”的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架构的实现。最终从如下六个方面推进“单一窗口”的建设工作:1.货物进出口:进出口申报、国际转运申报等。2.运输工具申报:船舶申报、航空器申报、舱单申报、危险品申报、人员信息申报以及相关许可申办等。3.进出口许可:进口许可、出口许可等。4.支付结算:关税支付、规费交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5.企业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货物申报资质、运输工具申报资质等。6.相关信息查询:监管单位共享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查询等。

    总之。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应从贸易商、运输商及相关从业者的实际需求出发,完善单一窗口的系统设计;应结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和自贸区监管制度创新的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先基本框架后拓展完善有序推进,逐步扩大到多部门、多领域和周边区域。建设好“单一窗口”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和自贸区监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也是支持我国外贸稳定增长的一项措施,各自贸区需要把握好“管得住”与“通得快”之间的平衡,要在保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至全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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