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集成电路等产品出口实行17%全额退税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即全额退税),退税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
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至17%的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等。
根据2004年7月中美有关磋商结果,2004年11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出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并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该政策规定,自2002~2010年,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继续发展,并实施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全额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