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赣州市口岸办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乳制品、酒及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通知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通知》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抵扣。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办法》规定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其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办法还规定了上述三种核定方法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办法》规定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还规定了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办法》明确,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