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关注欧盟对进口部分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
浙江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1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EU)No 284/2011法规,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措施。规定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检测报告;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对此,浙江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