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货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口海关 李尧
3月11日,海关总署以2011年第15号公告形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货物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紧密结合海南省实际,在进出境游艇监管方法和模式方面进行了创新,实现规范海关手续与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动海南游艇产业发展。
一、《办法》专为海南“量身定做”。《办法》是海关总署根据国家赋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对游艇管理“研究完善”和“先行先试”的政策而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是海关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游艇担保形式灵活多样。《办法》规定游艇负责人可灵活采用保证金、银行票据、保函等多种形式提供担保,同时还允许游艇服务企业经过海关总署批准后以总担保形式,在一定时间内为一定数量的游艇进行担保,无须逐条游艇办理担保手续,进一步简化手续,减轻了游艇业主的负担。
三、扩大游艇停泊和出入境范围。《办法》明确游艇除了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点停靠和进出境,增加游艇停泊和出入境地点。
四、游艇进出境手续更加便捷。《办法》规定游艇进出境手续按运输工具办理,免除了以往按照货物办理备案、报关的繁琐手续,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降低游艇进出境成本。
五、游艇停留时间更加宽裕。《办法》规定境外游艇在进境时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和提供担保后,可在海南停留30日,期满后经批准最多可延长至90日,完全可以满足游艇主自驾休闲度假的需要。
六、海关监管更加规范有效。该《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法律责任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办法》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海口海关将根据《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海南省进行游艇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游艇监管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强化与口岸联检单位的联系配合,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通关环境,全力支持海南游艇业发展,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