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暂行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谢达迎
近日,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商务部负责人表示,外资并购审查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会变,而是为了在扩大引进外资中保护国家安全。目前,中国是全球投资环境最好、外资获利最多的地方。2010年中国吸收外资达1057亿美元,创出历史新高,并购投资所占比例为3.0%。
暂行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审查制度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暂行规定明确,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按照暂行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时需提交的9类文件,其中包括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等。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规定要求,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并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