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发布
赣州市口岸办
近日,商务部公告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局负责签发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特办负责签发大米、锯材、稀土等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钼制品、柠檬酸等1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公告明确,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青岛、天津、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