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月1日起,海关实施新修订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其中,企业分类的进出口额度、报关差错率、处罚数额等标准均有相应的调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修订前相比主要体现了“三宽一严”的变化。“三宽”一是放宽了对AA类企业进出口额度的条件要求。原《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AA类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必须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该条款的限制。二是放宽了对A类报关单位的差错率限制。原《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要求A类报关企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必须在3%以下。新修订的办法将3%的差错率放宽到5%。三是放宽了企业的降级条件。原《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A类企业1年内有1次被罚款1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就要被降级。而新修订的办法将1万元的罚款额提高到3万元,累计罚款金额由50万提高到100万元,才会被降级。同时原规定“A类以上企业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就要被降级,现在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同时还必须“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总票数1‰的”才会被降级。“一严”是从严对侵权案件的限制。原《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报关企业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适用于C类管理,达到4次则适用于D类管理。新修订的办法将3次和4次分别修订为2次和3次,即报关企业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的适用于C类管理,达到3次则适用于D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