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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赣州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该安全审查制度确定了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此后,联席会议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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