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办法》明确,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人民币资金(包括增资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结算业务。银行为企业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有义务督促企业将剩余资金调回。对企业不按照规定调回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办法》还明确了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