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赣州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银发〔2010〕186号),明确了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以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
根据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增加北京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明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