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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口岸合作备忘录
福建省口岸协会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口岸合作,充分发挥各方口岸功能和优势,推进区域口岸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对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区域九省、区口岸工作实际,经区域九省、区口岸主管部门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围绕服务和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坚持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口岸的功能和优势,努力消除口岸通关障碍,降低口岸通关成本,提高口岸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口岸开放与运作格局,加快实现区域口岸通关便利化、一体化,为促进区域口岸物流、客流的发展和深化区域合作营造开放、便捷、安全、高效的口岸通关环境。

 

 第二条  合作原则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遵循自愿参与、开放公平的原则,各方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口岸的交流与合作,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注重发挥和充分调动口岸查验单位、口岸运营单位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促进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遵循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各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本备忘录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可开展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和多层次互动,主动推进和落实合作措施,不断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泛珠三角九省、区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共同构建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平台,建立横向联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作用,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口岸通关合作各项事务,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支持、推动驻泛珠三角九省、区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开展合作交流,重点围绕内陆省份进出口货物、出入境人员在沿海省、区口岸便利通关事宜,建立专项口岸通关合作机制,加强衔接配合,锐意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式放行”等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优化通关环境。

(三)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公路、铁路、水路和机场的建设发展,协调推动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部门及口岸运营企业之间建立紧密合作机制,重点推进依托沿海口岸的内陆港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协作,构建开放公平、互联互通、融合发展的口岸疏运网络体系和国际客货运市场体系,拓宽各地口岸的服务范围和发展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四)支持、推动、引导泛珠三角区域口岸中介服务企业,按照自愿、规范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跨区域口岸中介代理服务合作方式,为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规范安全、优质高效、成本合理的中介代理服务。

(五)协调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口岸通关信息平台运营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符合区域口岸实际的通关物流信息化合作项目,加快实现区域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的数据传输和对接,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进出口货物提供远程、高效、便利、公正、安全的“一站式”口岸通关服务。

(六)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口岸相关单位在口岸综合管理、和谐口岸建设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促进口岸相关单位结合业务发展结对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区域口岸通关环境。

 

 第四条  合作机制

 

为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商和衔接,保证合作项目的落实,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口岸主管部门口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交流口岸发展建设情况和思路,协调推进区域口岸交流合作的重大事宜;联席会议由区域各省、区口岸主管部门轮流主办,当届联席会议确定下届联席会议的主办单位;会议的时间、议题、交流合作事项等由会议主办单位商区域其他省、区口岸主管部门后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可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提交议题、交流合作事项等建议。

(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口岸合作日常联络协调机制。由各省、区口岸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办单位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召集人,具体负责区域口岸交流合作的日常工作,跟进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开展口岸动态、口岸工作情况等方面信息的交流。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内设立联络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三)建立业务处室对口协调联动机制。相关省、区之间可根据开展合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双边或多边业务处室对口协调联动机制,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加强沟通衔接,研究提出推进措施并跟进抓好落实工作。

(四)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机制。建立省际间口岸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做好省际间应急处置措施的衔接。

(五)建立合作试点机制。本着先行先试、勇于实践、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动区域沿海相关口岸与内陆相关口岸之间就相关业务合作开展试点,跟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完善推广。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本备忘录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第五条  签署及生效日期

 

本协议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广东省广州市签署,自签署之日生效。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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