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海事局海事人员在为一外轮办理手续时发现,该轮修船期限超过15天但未进行船舶效应试验,隧对其代理进行了相关规定的宣传,并指导该轮及时补办了手续,确保了外轮按时出港。
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减少长江江苏段航行中船舶失控现象,防止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的发生,近期,江苏海事局向局属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江苏段失控船舶安全监管的通告》,要求各单位严格把关、提前梳理、热情服务、狠抓落实。7月6日上午10时,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大厅正在为各家代理办理船舶进出口岸、危险货物申报等手续,一艘被政务中心列入重点关注的船舶引起了海事人员的“特别”关注,这是一艘于6月13日靠泊该局辖区浦项码头进行修理的巴拿马籍“伊玛克”(MSC IMMACOLATA)轮,修船期限超过了15天,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在辖区内停航修理时间超过15天的船舶,各单位在办理船舶出港(口岸)手续时应要求提供厂方或船方的主、辅、舵机效用试验结果”,但代理却未能出示相关证明。原来,代理认为该轮只是修理货舱、更换舱板,没有必要对主机、辅机、舵机进行效用试验。为此,海事人员耐心向代理讲解了失控船舶的危害,预防失控的必要措施,以及江苏局出台的通告内容,同时对代理进行了现场指导,按作业指导书要求指导代理填写了港内安全作业报备书,并要求其到海事处报备后进行船舶效用试验。在海事人员的帮助下,当日下午2时,代理及时向海事部门递交了船方提供的主机、辅机、舵机、锚机、通导等设备效用试验报告,海事人员据此及时为该轮办理了出口岸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