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即将对我国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于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即《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并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3月15日加入了该议定书,并将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该议定书的生效实施,对防止船舶产生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物污染空气起到积极作用。
宁波海事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学习研究,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和建议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同时,宁波海事局将该议定书中文文本在局内网进行公告,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学习研究,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确保该议定书的顺利实施。
宁波海事局还将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检查,督促船舶按照公约要求做好相关防污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