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根据该规定,明确了入境流向货物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且通关放行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当在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自我国《商检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相关企业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造成未报经检验而擅自使用的违法现象屡屡发生。而此前由于企业不了解异地检验的规定,容易引发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而原有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关于入境流向货物异地施检仅规定 “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并未对异地检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异地流向报检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故当时在考虑处罚依据时未找到适当的对应的法律依据。虽然检验检疫机构针对逃漏检行为采取了一系列催报、稽查和处罚措施,但仍有部分企业经几次三番催报后却迟迟不见前来申请检验。据统计,今年1-9月泉州局收到入境流向转单的信息中仍有29批次、货值金额302. 52万美元入境货物(主要有木板材、木浆、机电设备、羊毛线和塑料胶粒等商品)的收用货企业未能主动及时地申请异地检验报检。为此,泉州国检局提出,要以2005年12月1日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施行为契机,大力加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工作对象对我国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清楚的认识,提高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