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异地检验,是指如果进口报关地与使用地不一致,还要运输至指运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异地检验往往是和异地通关紧密相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报关证明验放。
该条规定的受理进口商品报检的机构为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规定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是出于方便通关的目的而设定的,适应了我国现行的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口岸检验条件、检验时间的限制和通关体制的因素,检验检疫机构对许多进口商品受理报检后,有些仅做抽样工作,有些仅做外观检验或者直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放,抽样、检验工作必须在货物通关以后才能实施,如果进口报关地与使用地不一致,就需要实施异地检验。
因此,虽然进口商品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已签发了“入境货物通关单”且放行入境,但不是已检验完毕,进口商品仍处于检验过程监管之下,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仍然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接受管理,对异地检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以上有关异地检验的规定,对于检验检疫系统人员和报检人员而言并不陌生,但对于一般企业人员来说,却不一定清楚。而在检验检疫工作的实践中,异地通关的情况又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苏州就有许多企业的进口商品是从上海口岸通关的,但由于企业不了解异地检验的规定,容易引发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自我国《商检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相关企业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造成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的违法现象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