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20号公告,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申请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劝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宁波地区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统一先向宁波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宁波检验检疫局按照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