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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新政策对边贸出口带来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根据丹东检验检疫局调查,上述规定对国贸出口影响很小,但对边贸出口影响很大。由于边贸出口的货物品种繁杂,购买途径多样,大多数货物购买时卖方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出口代理部门对该批货物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而作为边贸出口的货物,利润率很低,再加上计提销项税及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导致出口单位或代理单位无利可图,给边贸出口带来一定影响。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今年5月18日起开始执行,纳税额度约10%。边贸出口企业希望国家能针对边贸企业特点,制订更加灵活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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