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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与中国进出口企业
      

  目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产品质量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国内进出口企业都通过了ISO9000系列认证,由于这些进出口企业信息化程度相对国内其他企业而言要高出不少,所以其中的大部分企业也已经实施了诸如SCM、ERP、MRPII、CRM等信息化系统,并拥有了自己的实验室。于是,这些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在原料检验、成品检验方面均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而且有专职部门负责来料品质数据(供应商选择,来料质量评测以及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数据和成品品质(样品的设计、实验室检验、投产、生产过程质量检查、成品检验)等。而这些,都可以成为进出口企业实施电子监管保障和基础。

  虽然进出口企业实施了诸多信息化系统,但是这些系统却保持着相对的独立。实际情况是,这些系统之间并没有逻辑和数据上的关联,从技术和业务逻辑层面来看,这些信息化系统是“信息孤岛”的一个群集。那么,对中国进出口企业而言,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划的“电子监管系统”,就为破解“信息孤岛”难题提供了一种手段。

  从业务方面来看,“电子监管系统”贯穿进出口企业的生产部门、质量(品质)管理部门和贸易部门,可以把企业相关部门原有信息化系统内相对独立的数据进行整合、优化,切实做到企业来料数据、物料流数据和生产过程数据共用和重用。从政企关系方面来看,这些进出口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能够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实时交互的信息化系统,同时这个系统还要考虑到保护企业原有的软硬件投资的问题,而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划的电子监管系统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例如:某出口企业原有SCM系统针对来料(厂商、数量、品质等)所产生的部分数据会被“电子监管系统”所用,而且企业原有的质量管理系统所产生的生产过程质量参数数据也会被“电子监管系统”所用。也就是说“电子监管系统”会根据局端下达的数据采集指令匹配相关产品的规则参数,并有针对性地在企业原有信息化系统里抽取政府所关心的数据。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从来料(半成品)到生产(成品)最后到申报(报检批)所涉及的所有信息化系统和数据被“电子监管行为”科学地统一了起来,电子监管的实施和推广将对国内进出口企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质量管理意识的提高起到推动作用。

  从信息化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进出口企业大致可分为3个类型:1.民营企业,信息化程度非常高,具备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2.合资(含外商独资)企业,有一定的信息化程度,但是电子化生产过程质量关键数据物理位置不在本厂(跨省或者不在国内);3.没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企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电子监管系统”的企业端软件提供商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以配合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和推广“电子监管系统”。

  据了解,在实施电子监管之前,企业对政府关心的产品质量相关参数知之甚少,而“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将使这种现状得到改变。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下达生产批相关产品的数据采集指令,进出口企业通过企业端软件“前置”的电子化抽批、抽样规则和局端规则库有针对性地上报政府所关心的数据。也就是说,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是与政府规则匹配的,因此企业可以大大降低企业产品的不合格率,对于不合格的相关产品,企业可以“有的放矢”地纠偏、纠错,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政府如何采集企业所上报的质量数据是电子监管的关键所在,企业建立、健全电子化实时采集关键质量点数据的机制是电子监管有效性的保障。因此,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企业如实填报生产批相关数据,相关质量数据要匹配防篡改、防丢失机制的存储方式,以备政府随时核查。

  电子监管系统的部署和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检验检疫工作的“前推后移”,加强了政府对相关企业生产过程数据的监管,把政府对企业成品检验检疫作为合格评定和判定的旧模式,转变为对源头和生产过程中相关质量数据的把关的新模式。由于电子监管与企业的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时间重叠,所以还减少了企业与政府交换数据的绝对时间,既提高了政府检验检疫的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又加快了企业通关速度,同时也对进出口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起到一定的引导和帮助作用。

  “电子监管系统”的规划和推广,将成为中国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的一个成功典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监管引导企业对相关质量行为及时纠偏,控制不合格产品的产出,更深层次且有效地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加快产业标准化进程,提前预警,有的放矢,促进进出口企业质量意识和城信意识的提高。

  此外,电子监管系统还重点解决了检验检疫工作的“时间效率”和“空间效率”方面的问题,全面提高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效率,而企业也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达到快速通关的目的,切实做到“检企双赢”,最终促进中国外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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