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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认定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行为
      
  商务部1月1日发布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因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为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予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光纤反倾销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2003年7月1日公告立案,涉案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我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90011000,在光纤行业内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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