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廉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约束的内部法律规范,一般并不对外公布。社会监督也一般只能对执法个案监督发挥。而海关廉政立法实施“开门立法”,有效地将社会监督提前到立法阶段,这在行政机关廉政立法程序方面是一个创新。
“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办法(草案)”是海关针对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执法与廉政纪律进行行政处分的一部重要立法,体现了海关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部队在廉政建设方面的高标准与严要求。
此项立法是海关颁布实施“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后,完善海关廉政制度体系,推动建设廉洁海关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廉政制度的针对性,海关选择在经济相对活跃,海关业务门类齐全的广东地区企业界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代表结合实际的情况,针对草案从违纪行为种类、处分尺度、时效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海关总署政法司官员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官员均表示,海关实施“开门立法”,就是要确保廉政制度“管用”,真正推动廉洁海关的建立。对于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海关立法部门将充分予以考虑、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