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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岸代表团访问土耳其的情况
      

中国口岸代表团200710月访问了土耳其, 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港的口岸的管理部门和船代公司进行了座谈, 访问了有关商人代表,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双边贸易

据土耳其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中土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百亿,达102.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7.8%。其中我向土出口95.53亿美元,自土进口6.93亿美元,分别增长38.7%26.1%。我方同上年一样,仍为土第七大贸易伙伴(列德、俄、意、英、法、美之后),据土方估计,今年我有可能超过英(119亿)、法(112亿)、美(109亿)三国,而成为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据此数字,土方与我贸易逆差再创新高,达88.5亿美元,增长39.6%,土方对此反应强烈。据土耳其海关统计,今年1-6月中土双边贸易额增长仍然很快,达61.83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2%。其中中国对土出口57.28亿美元,增长26.8%;土对华出口4.55亿美元,增长48.7%。 分别占土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的7.4%0.9%

    我方统计也显示,两国的贸易增长很快,我方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但数字差别也较大,总的是我方同土方统计比,贸易总额和我方出口数字小,而我方的进口数字大。如我方统计2006年双边贸易额为80.7亿美元,我对土出口73亿美元,从土进口7.7亿美元,分别为土方统计的78.7%76.4%111.1%2007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为51.9亿美元,我对土出口46.7亿美元,从土进口5.3亿美元,分别为土方统计的83.9%81.5%116.5%

土耳其的纺织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限制我纺织品的进口,2006年和2007年都对我进口的纺织品实行配额。土还经常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如10月24,土耳其外贸署发布266802007/17号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子挂钟(土海关税号9105.21.00.00.00)反倾销复审案的终裁结果。外贸署认定如果取消原来的反倾销措施,自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将会继续对土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而决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对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继续征收2.10美元/件的反倾销税。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实施。 土于200012月对自中国进口电子挂钟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111月终裁决定征收每件2.1美元的反倾销税。20079月起对中国进口的耐火砖征收14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20079月起对聚脂合成纤维征收0.08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但他们称,这些措施并不是针对中国的,土耳其对其他WTO成员国也经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9月,同时对沙特的聚脂合成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11美元/公斤,高于对中国的0.08美元/公斤。

二、港口情况

土耳其的港口大力推行私有化,在运量方面,目前私有化已占主导地位,目前伊斯坦布尔港口的国营区在亚洲区,私营区在欧洲区。例如2005年全国集装箱运量为520万标箱,私营的已占52.6%,现在全国正在不断增加运力,完善码头设施如,在建的码头容量为300万标箱。

土耳其海关已经同进出口商实现了计算机联网,海关给进出口商和船代公司代码和上网密码,货主在船到后72小时内申报,但不能预申报,即货到之前商人和船公司不同海关发生关系。在网上申报方面,土耳其还没有实行电子签名,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

在土耳其全国开展业务的有3000多家船代公司,有70多家航运公司,包括中国的中运公司。

三、关于土耳其海关

土耳其海关总署隶属总理府,由国务部长直接领导。署长下主要设有:海关总局、海关保护总局、海关监管总局、欧盟和对外关系总局等部门。土耳其于199611正式加入欧洲关税同盟,其法律及规定均按欧洲关税同盟制定。

四、有关法律法规

访问中,代表团了解了土耳其有关进出口管理、税收、鼓励外资和纺织品保障措施方面等四个法津规定,有关规定见附件。

附件一、关于鼓励外资的法律

附件二、关于税收的有关法津规定

 

 

附件一、

关于鼓励外资的法律

2002-10-17

法律对象和范围

  第1章——这一法律适用于外国资本进入土耳其,和经‘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和‘国务部’批准的国外信贷,进行的投资应该:

  a)有益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b)是对土耳其私人企业开放的领域。

  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本章中提到的和根据第8章建立的‘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在以下简称“委员会”。(*

  *根据第4059号法律,该委员会的职能被转到国库署。

外资本金

  第2章——为执行现行法律,“外资本金”指按以下方法决定和评估的总值:

  a)以下资产指定用于有效建立、扩大或再生效现有法律范围内的业务,和国外投入的资产:

  1、资本金为外国货币,

  2、机械、设备、工具和类似的商品、机械元器件和材料、由委员会通过的其它商品,

  3、非物质性财产上的服务和权力,如专利权、许可证和商标,

  4、根据下面第3章,将部分利润用于追加投资。

  b)国外投入资产价值:无论是被批准的企业的商品、服务或专利权,还是还是其它一些合理需要,都由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来决定。

  专家评估的价值可能会由委员会重新检查和批准。

  批准时,原值为本国货币,然后按资金投入时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里拉。

  条件是保留第8章中的反对权,委员会对资产评估的决定是最终的。

利润转成资本

  第3章——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润,根据现行的法律,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加入外国资本的本金中,或重新投入符合第1章要求的另一个企业。

利润和本金的转移

  第4章——根据本章c段的条款,以下的利润和本金可以转移到国外,要求按当时的官方汇率兑换成投入时的币种:

  119531231日以后从外资本金赚取的收入中得到的净利润,并需根据税法进行计算,

  2、在现有法律下,对一个已建立的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清理时,要对外资本金的所有者应得的利润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3、销售收益。价格要合理,并且确认投资建立或运营的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外资本金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4、根据各自的外国贷款协定,当分期付款和利息未偿或应付,并且超过申请的信贷额时,按照本法律第6章的规定和条款执行。

  c)如确属需要,财政部和委员会可能:

  1、为了确定可以转移的金额符合本章a段中的第1小段的要求,根据现有法律,要求对已建立的企业进行会计帐簿检查和纳税申报。

  2、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明股权、资产清理变卖或信贷是在真正友好的气氛下进行的。

  d)对于符合本章a段转移要求的,申请转移的利润、变卖收入、分期偿付贷款和利息,财政部会给予它们同意。

股权转移

  第5-a) 根据需要,财政部将签署以下保证,注册的股份或股权证,或土耳其公司的临时收据,代表了第2章中定义的外资本金。

  “向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该银行的海外授权部门,出示这个股份证明或临时收据,分配的股份可以被立刻转换……(原币种为外币)…按转换时的比价兑换。股权证明的变卖收入,或企业清算得来的变卖收入的临时收据,可以转给合法拥有股权或临时收据的人(原国家的币种)……根据土耳其共和国第6224号法律第4章。”

  财政部长或他授权的政府官员

  b)有此担保的已登记的股权证或临时收据,可以在所有国家的人中间自由流通,可以在土耳其国内或国外。这些股权或临时收据卖给居住在土耳其的真实人或法人之前,必须送财政部注销担保——无论新的股权证明或临时收据是否是由预定继承人签发。

信贷担保

  第6章——a) 财政部可能根据国务部的决定,为与符合本法律第1章的资格要求的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签署一个担保,最多10亿里拉,无需反担保或附属担保物。

   (b)这种担保会随着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而自动取消。

雇佣外国人

  第7章——a) 为有效建立、扩大或运营业务或重新投入运营,在委员会确认所需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第20072818号法律而来的本法律及其术语、条件和禁止条款而建立的企业,在调查、创立、扩展和运营阶段,不能申请外国人投资、外国人作为投资人的代理或代表、专家、监工和其他技术人员。

  b) 上面的条款也适用于本国企业雇佣的外国专家、监工和其他技术人员,委员会应确认这些业符合本法律第1章的条件。

  c)符合本章术语和条款的外国雇员,可以将在雇佣合同中注明的,事先获得财政部批准的,为了供养家庭或积累正常合理的储蓄的这部分钱汇往国外,但必须按当时的兑换率兑换成所属国的货币。

鼓励外国资本的承诺

  第8章——a) 为了执行本法律条款,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议长团已做了承诺:土耳其中央银行行长、内贸部长、工业部长、国务部研究和开发署署长、工商联合会秘书长和商品交易所。确实需要时,委员会会向其他部和机构代表咨询。问题提交到委员会后,委员会应在接到提案的最多15天之内作出决定。

  内贸部长将作为委员会的秘书长,需要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全体委员开会。

  给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补贴由部长委员会决定。

  b) 必须在通知各方以后的30天之内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可以直接向财政部、经济和商业部和国务部提出上诉,这些机构的决定是最终的(**)。

  (**)根据第933号法律的修改章节,上诉的权力归于高级计划委员会。

  第9章——a) 经济和商业部负责执行本法律。

  b)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经济和商业部将要求相关部门(Custom Office),关注真正进入本国的资本。

内资与外资的平等条约

  第10章——给本国资本和企业的所有权力、免除、特权和便利,同样适用于在类似领域运营的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

11章——a) 所有给予个人的权利都被保留,这些个人的投资行为需符合在156755835821号法律赋予的权利之下签署的第13号法令的第31章。

  b) 所有符合5821号法律的投资,并且在195181至本法律生效的期间内,可以享受本法律的条款。

以前法律的废除

  第12章——第5821号法律从即日起废除。

生效

  第13章——本法律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4章——部长委员会被委托实施本法律。

 

附件二、

关于税收的有关法津规定

2002-03-20

1.企业税

  绝大多数企业的企业税税率为30%

  企业税附加税(额外资金税),是征收企业税款金额的10%,使得企业税税率为33%

企业的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8%

  代扣所得税的附加税(额外资金税),税率也是10%,是适用于年终分红。对于非常驻性企业(例如办事处,短期性公司等),代扣所得税的应用将忽略年终分红一项。

  例:应税企业收入100%),企业税%30,企业税附加%1030*%10),小计30+3=33

企业代扣所得税基数(100-33),企业代扣所得税率%18,企业代扣所得税附加%10,小计13.26

  有效企业税33+13.26=46.26

2.投资鼓励

  获得鼓励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要求是,取得由外国投资理事会颁发的鼓励投资认证。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投资折扣(从企业税基数中扣除某一确定部分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成本),增殖税减免,海关税减免,印花税和费用减免,能源成本援助,向投资者提供土地和大笔的低息信贷。根据地区的不同,投资金额的要求是2000亿里拉到4000亿里拉不等。针对每一项投资,可利用的鼓励政策也会有不同,这主要是取决于项目的资格和所在地区,而这些都是在投资鼓励认证中的有关部分有详细说明的。

3.个人课税系统

  3.1 本地居民

  居住在土耳其的所有个人都有义务根据他们在全球的收入交纳所地税。在土耳其有住所或是一年度内在土耳其不间断居住超过六个月的都被视为是土耳其的居民。部分外国个人(例如科学家,新闻工作者教授等)在土耳其居住超过6个月,以执行特殊和短期性业务的,不被视为是居民,其应缴的所得税也仅根据他们在土耳其的行为收入计算。公民是最基本的当地居民,除非他们可以出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3.2 职业收入课税

  所有为在土耳其常驻的顾主工作的员工都记录在地区薪水目录中。由顾主方上缴税金,费用及有关税项这些建立在员工所得基础上的金额,员工则得到扣除这些以外的净额,解释如下:

   3.2.1 职业收入的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包括在土耳其的各种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所得。住房,家居,子女教育和其他津贴也被认为是应税利益。2001年的职业收入所得税率是在3.3.5的表格中的数据减少5%

   3.2.2 其他由雇佣合同产生的应付款项

   ——社会安全基金,由个人雇员和雇主支付,按照报酬总额的百分比上缴,是可扣除费用。目前,办公室雇员上缴的税率为14%,雇主的为19.5%-25%,其最高收入上限为每天54,597,215里拉,有效日期为2002712003331

   ——义务失业保险,雇员、雇主和政府都有义务按月为社会失业保险做贡献,分别根据薪水总额上缴1%2%1%的税金。其最高收入基数上线为1,637,916,450里拉,而高于此数量的收入不计入缴税基数。对于雇主和雇员双方,这部分的税金都是可扣除的费用。

   ——薪水录印花税,按照薪水总额的0.6%的税率提取。

  3.3 其他收入制度

  在土耳其获得的利息、租金和分红收入都作为应税收入。从土耳其常驻企业得到的年终分红,以企业代扣所得税的形式上缴,拥有红利的土耳其居民应上缴此税,但是非当地居民没有这项义务。

  代扣所得税适用于如下几项不同的收入来源:

  ——银行存款利息 – 18%

  ——独立专业性服务费和租赁费 – 22% 

  ——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的利息所得 – 0%

  ——经过通货膨胀调整的利息收入,出租收入但是单独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2003年的标准为6650百万里拉)由于已在代扣所得税中交纳而不另行课税。针对非当地居民,交纳代扣所得税即可。

   3.3.1 扣减款项

   ——商业扣减,所有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形成的费用都可以作为可扣除费用。需要强调的是,与雇佣相关的员工的差旅费,娱乐费及其他费用应具备有效的票据证明,并由雇主方承担。

   ——非商业扣减,分为三类:

   1) 社会保障基金成本。

   2) 纳税人、其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费用,是以供支付土耳其保险公司的费用,但不可超过月社会保障(雇员部分)的保险总额(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

   3) 特殊原因的捐献,最高不得超过年收入的5%

   ——个人扣减许可,当地个人居民的月薪中可允许有一部分的扣减,家庭人员的数量与此扣减许可没有关连。残障人士雇员可以依据其残疾程度每年申请附加税扣减。

  3.4 税款的计算

  ——应税收入和税率,收入包括税务年度内从各类来源的所得,但是不包括免税来源的收入,不超过特定限制的收入和非本地居民在外汇交易中的资本盈利。在册登记的扣减项目和个人扣减项目在应税收入中减去。土耳其的法律在有确实的反映(例如在特定职位上的工作时间)之前,不确认雇佣合同的终止。

  ——税率,2003年的所得税累计税率举例:

  应税收入0——50亿里拉,税率15%(职业收入)...... 120000以上,税率40%

  ——预付税款,纳税人的商业或专业行为所得收入应按其季度利润的15%上缴预付税款(又称临时税),在每季度后的第二个月的15日申报。

  ——课税扣除,居民可在所得税中扣除其国外收入所得的课税,但是,这类扣除不可超过土耳其境内类似收入所评估的税率。

4.间接课税 – 增殖税

  商品和服务的传输需要交纳增殖税,其税率是在1%40%之间不等。最常规使用的增殖税税率为18%。应付增殖税以本地采购和进口额为基数,为输入增殖税(或购买增殖税,即可抵扣税额),而以销售额计算的增殖税为输出增殖税(或销售增殖税)。输入增殖税与输出增殖税相抵消的余额即为企业在呈报的增殖税申报表上的金额,每个月的申报应在下个月的25日提交。如果输出增殖税多于输入增殖税,那么多出的这部分即为应上缴到有关税务局的税金。相反的,如果输出增殖税少于输入增殖税,那么这个余额可以累计到下个月继续抵扣以后的输出增殖税。除去出口业务以外,节余的输入增殖税不以现金的形式退返。

  同时,这里还有一个所谓的反向收费机制,是指要求计算本地公司向国外付款的增殖税。在这一机制下,这类增殖税由本地公司向相关税务局上缴。本地公司可将这一款项计如输入增殖税作为当月的抵扣税额。这样对于土耳其本地的公司和土耳其境外的公司都不造成纳税负担,仅在现金流量上有影响。

  为生产加工用途而购买的机械和设备,经由投资鼓励认证后,可以免除增殖税。

  特别消费税,形成并实施于200281,应交纳此税项的商品包括以下四类:

  ——燃料,天然气,润滑油,溶剂及派生产品。

  ——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摩托车,飞机,直升飞机,游艇,切割机。

  ——含酒精的饮料,香烟和其他烟草产品,可乐和不含酒精的饮料。

  ——精品,裘皮,枪支,大型家用电器,其他电器,投币机。

  随着特别消费税的形成,16项不同的税项、资金和费有被废除。共207种不同类。

别的商品需要交纳此税,上述四类各有不同的缴税基数,税率也是在0.05%, 1%(飞机,直升飞机和公共汽车),和212%(含酒精的饮料)不等。

5.代扣所得税

  在土耳其的课税系统中,为确保税款的收缴,某些税项采用以向付款方收缴代扣所得税的形式。这包括员工薪金的所得税,付给个人土地所有者的租赁费,付给当地居民个人的独立专业性服务费,以及付给非当地居民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和特殊技能费用。在土耳其的公司都有责任上缴以上这些付款的税金并在代扣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中承报。

6.其他税收项目

  ——银行业及保险业的交易税,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免除增殖税的,但是需交纳5%的交易税,其应税基数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交易所得。银行和保险公司购买的服务和产品是隶属于增殖税项目的,但是被考虑为是以补偿为目的的费用和成本。

  ——财产税,在土耳其拥有土地和建筑需要交纳房地产税,税率分别为:

  居住建筑-0.1%

  其它建筑-0.2%

  空地-0.3%

  非空地-0.1%

  ——房地产过户和注册税,税率分别为:

  房地产过户,需要向买方和卖方各收取1.5%的过户费,其总额为交易额的3%

以房地产代资金形式的捐献,向让与人和承让人双方共收取总价值的7.2%

  ——印花税,适用于广泛范围的公文、文件等,包括(但不限制于)合同,协议,应付票据,资产捐献,信用证,担保书,财务报表和薪水录。印花税是以文件和公文上陈述的金额(价值)的为基数按百分比收缴,通常为0.15%0.17%不等。原始资本捐献的适用印花税是以累计形式收缴。通常印花税是以按每份文件收取,除资产捐献以外,不得超过843753450000里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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